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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4 号

 

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清市、连江县、同安区、龙海市、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洛江区、永春县、武夷山市、涵江区、宁化县人民政府:

  为增强华侨农场发展内在动力,切实提高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就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继续深化领导体制改革。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基本取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场一策,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漳州常山、诏安梅州、南靖丰田、洛江双阳、永春北硿、厦门天马等6个华侨农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体制;福清东阁、福清江镜、连江长龙、同安竹坝、龙海双第、漳浦南山、南安雪峰、宁德东湖塘、莆田赤港、宁化泉上和武夷山等华侨农场,可以作为当地政府派出机构成立华侨经济开发区,也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或划归周边乡镇管理,具体由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体制改革所需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里下达的行政总编内调剂解决,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依法保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稳定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职工退休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征收华侨农场土地的,要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场员工(包括归难侨、归难侨子女、原住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要设立华侨农场土地开发统筹资金,将农场土地流转、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因开发失去承包地农场员工的安置补偿、社会保障支出,确保农场员工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对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职工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华侨农场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龙海双第、漳州常山、南靖丰田、诏安梅州、洛江双阳、永春北硿、莆田赤港、宁化泉上、武夷山等具备农业连片开发条件的华侨农场,比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华侨农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趋势,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明确功能定位。沿海华侨农场要主动融入沿海发展带,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山区华侨农场要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基地农业、特色种养业、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旅游业,培育、引进有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五、做大做强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较好的开发区(华侨农场),在产业布局上加强与周边综合实验区、国家级开发区、中心城市等经济发展区域的分工、协作,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配套产业,逐步推进产业集聚和布局优化。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人口较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开发区(华侨农场)积极拓展空间,建设特色产业集中区,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对华侨经济开发区(华侨农场)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华侨农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华侨农场的农村节水灌溉设施、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病险水库加固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镇镇通干线”、新增高速公路出口便捷通道等重大交通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环境整治等社会事业发展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

  七、建立困难农场帮扶机制。诏安梅州、漳浦南山、龙海双第、永春北硿、武夷山和宁化泉上等困难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要指定对口帮扶单位,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环境建设、民生工程项目,推动困难农场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争取到“十二五”末,华侨农场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八、实行财税返还政策。从2012年起至2015年,各华侨经济开发区(华侨农场)范围内的税收地方级部分,可全额返还或核定基数超收返还给开发区(华侨农场),作为发展资金,促进开发区(华侨农场)滚动发展。具体办法由所属的地方政府确定。

  九、稳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对诏安梅州、漳浦南山、龙海双第、永春北硿、武夷山和宁化泉上等6个困难华侨农场,在2012~2015年期间为职工交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采取各级财政和农场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按省50%、设区市30%、农场20%的分摊比例,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省级财政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09〕60号)有关困难企业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华侨农场超龄未参保职工,按照《关于做好华侨农场部分参保和中断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73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对申报超龄未参保职工的华侨农场,经审计后,由农场负担的补缴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原华侨农场未参保归难侨人员,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困难补助,由所属的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统筹解决。

  十、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发展和改革工作,加强领导,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华侨农场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要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省侨办会同省农办、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公务员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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