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华侨捐赠、支持南洋华裔族群寻根谒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表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华侨,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对象
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等)无偿捐赠款物,用于寻根平台建设,均按本办法表彰。
二、表彰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下,以泉州市侨联名义予以表彰,并在寻根平台搜索界面悬浮窗口滚动公示。
(二)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以泉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泉州市侨联名义予以表彰,并在寻根平台搜索界面公示。
(三)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程序申报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在寻根平台主界面公示。
(四)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程序申报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在寻根平台主界面公示。
(五)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按程序申报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在寻根平台主界面公示。
(六)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程序申报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在寻根平台主界面公示。
泉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泉州市侨联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