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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84)侨政令字第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复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

  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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