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84)侨政令字第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复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
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